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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APP|绿巨人3.2永久破解版|仪美医科(839643):公司章程
发布时间:2025-01-28 15:09:47  作者:北京凯发K8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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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凱發K8國際凱發K8旗艦廳建築行業凱發k8官網下載第一條 為維護廣州市儀美醫用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三條 公司系由廣州市儀美醫用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有限公司”)依法整體變更,以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在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發《營業執照》之日即為公司成立之日。

  第五條 公司住所:廣州市白雲區北太路 1633號廣州民營科技園科興西路13號自編 B1- B2棟 1樓、B2棟 2樓北側。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綠巨人3.2永久破解版,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涉及章程規定的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提交證券期貨糾紛專業調解機構等方式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綠巨人3.2永久破解版。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銷售總監。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充分發揮自身核心競爭優勢,持續加強技術創新和科學管理,大力推進技術進步,擴大規模經營,增強市場競爭能力,給用戶持續帶來利益,主動承擔社會義務、實現多方共贏,同時確保全體股東合法權益並獲得最佳投資效益。

  第十三條 經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計算機軟硬件及輔助設備批發;家用電器銷售;電子產品銷售;家居用品銷售;計算機軟硬件及輔助設備零售;家用視聽設備銷售;針紡織品銷售;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標牌銷售;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屬標牌制造;家用紡織制成品制造;醫學研究和試驗發展;新材料技術研發;自然科學研究和試驗發展;工程和技術研究和試驗發展;家具制造;家具銷售;工業設計服務;家具安裝和維修服務;家具零配件銷售;家具零配件生產;家用電器安裝服務;五金產品制造;五金產品零售;五金產品批發;五金產品研發;衛生潔具制造;衛生潔具銷售;衛生潔具研發;顯示器件銷售;平面設計;廣告設計、代理;圖文設計制作;專業設計服務;普通機械設備安裝服務;人工智能行業應用系統集成服務;軟件銷售;信息系統運行維護服務;機械設備銷售;機械設備研發;人工智能硬件銷售;集成電路芯片設計及服務;人工智能應用軟件開發;軟件外包服務;軟件開發;人工智能基礎軟件開發;信息系統集成服務;信息技術咨詢服務;智能基礎制造裝備制造;智能控制系統集成;電子元器件與機電組件設備制造;物聯網設備制造;移動終端設備制造;信息安全設備制造;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第一類醫療器械銷售;第二類醫療器械銷售;互聯網銷售(除銷售需要許可的商品);非居住地產租賃;土地使用權租賃;建築材料銷售;金屬門窗工程施工;建築裝飾;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築用金屬制品制造;建築裝飾材料銷售。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七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總數為 23,540,482股,均為普通股,以人民幣標明面值,每股面值為 1元人民幣。

  第二十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第二十一條 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 10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 10%,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掛牌後,公司股票將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即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掛牌股票轉讓可以採取做市方式、協議方式、競價方式或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轉讓方式。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 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 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二十九條 公司建立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股東名冊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證券登記機構的要求進行管理。

  第三十條 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東身份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召集人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股東為享有相關權益的股東。

  (五)查閱本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三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後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條 公司應當建立與股東暢通有效的溝通渠道,保障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參與決策和監督等權利。

  第三十五條 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本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 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第三十六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 180日以上單獨或合並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 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股東及其關聯方因佔用或轉移公司資產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九條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當日綠巨人3.2永久破解版,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資金佔用、借款擔保等方式損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章程規定,給公司及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不得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等關聯方提供資金等財務資助。

  第四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應與公司實行人員、資產、財務分開,實現機構、業務、人員獨立,各自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

  公司的控股股東應充分尊重公司財務的獨立性,不得幹預公司的財務、會計活動。公司的控股股東與公司之間沒有上下級關系。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其下屬機構不得向公司及公司下屬機構下達任何有關公司經營的計劃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響公司經營管理的獨立性。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其下屬的其他單位不應從事與公司相同或相近的業務,控股股東應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同業競爭。

  第四十四條 公司下列重大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 10%的擔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 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六)中國證監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為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或者為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東按所享有的權益提供同等比例擔保,不損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適用第(一)項至第(三)項的規定。

  公司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應當提供反擔保。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者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第四十五條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 1次,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 6個月內舉行。

  公司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應當聘請律師對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表決程序和結果等會議情況出具法律意見書。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數的 2/3時; (二)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 1/3時;

  第四十八條 股東大會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公司也可以採用視頻等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第四十九條 董事會應當切實履行職責,按時召集股東大會。全體董事應當勤勉盡責,確保股東大會正常召開和依法行使職權。

  監事會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案後 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 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議的變更,應征得監事會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提案後 1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後 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 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後 1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監事會提出請求。

  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在收到請求 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視為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連續 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條 對于監事會或股東依法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應當予以配合,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事會應當提供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

  第五十四條 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範圍,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並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五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 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後 2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披露臨時提案的內容。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不得修改股東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提案,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決並作出決議。

  第五十六條 召集人將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將于會議召開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股東大會通知和補充通知中應當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體內容,以及為使股東對擬討論事項做出合理判斷所需的全部資料或解釋。

  股東大會的股權登記日與會議日期之間的間隔不得多于7個交易日,且應當晚于公告的披露時間。股權登記日一旦確定,不得變更。

  第五十八條 股東大會擬討論董事、監事選舉事項的,股東大會通知中將充分披露董事、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二)與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

  第五十九條 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不應延期或取消,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應取消。確需延期或取消的,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第五節 股東大會的召開

  第六十條 本公司董事會和其他召集人將採取必要措施,保證股東大會的正常秩序凱發APP。對于幹擾股東大會、尋釁滋事和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將採取措施加以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查處。

  第六十一條 公司所有股東或其代理人,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行使表決權。

  第六十二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持股證明;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還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股東授權委託書。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授權委託書。

  第六十五條 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由委託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託書均需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託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第六十六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會議登記冊由公司負責制作。會議登記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六十七條 召集人對股東資格的合法性進行驗證,並登記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在會議主持人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之前,會議登記應當終止。

  第六十八條 股東大會召開時,本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應當出席會議,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會議。

  第六十九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董事主持。

  監事會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監事主持。

  召開股東大會時,會議主持人違反議事規則使股東大會無法繼續進行的,經現場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股東大會可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持人,繼續開會。

  第七十條 公司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詳細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包括通知、登記、提案的審議、投票、計票、表決結果的宣布、會議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及其簽署、公告等內容,以及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原則,授權內容應明確具體。股東大會議事規則應作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準。

  第七十二條 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上就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七十三條 會議主持人應當在表決前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以會議登記為準。

  第七十五條 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負責。出席會議的董事、董事會秘書、召集人或其代表、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並保證會議記錄真實、準確、完整。會議記錄應當與現場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及其他方式表決情況的有效資料一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七十六條 召集人應當保證股東大會連續舉行,直至形成最終決議。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的,應採取必要措施盡快恢復召開股東大會或直接終止本次股東大會,並及時說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2/3以上通過凱發APP。

  (四)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30%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規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確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應當在一年內依法消除該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關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對應的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董事會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征集投票權應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體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進行。

  第八十一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業務規則另有規定和全體股東均為關聯方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條 除公司處于危機等特殊情況外,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準,公司將不與董事、總經理和其它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第八十四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董事、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為:

  (一)單獨或合並持有有表決權的股份比例在 3%以上的股東均有權提名董事候選人,但提名的人選不得超過 3名;

  (二)單獨或合並持有有表決權的股份比例在 3%以上的股東均有權提名監事候選人,但提名的人選不得超過 1名;

  (三)董事會、監事會換屆以及增補董事、監事缺額、更換董事、監事時,前款所述提名比例保持不變;

  (五)股東提名董事、監事,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 10 日前,將提名提案、提名候選人的詳細資料、候選人聲明或承諾函提交現任董事會、監事會,由現任董事會、監事會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符合董事或監事任職資格的提交股東大會選舉。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者監事候選人之前應獲得該候選人的書面承諾,確認其同意接受提名,承諾提交的個人情況資料真實、完整,並保證其當選後切實履行職責等。

  董事、監事候選人被提名後,應當自查是否符合任職資格,及時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職資格的書面說明和相關資格證明。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對候選人的任職資格進行核查,發現候選人不符合任職資格的,應當要求提名人撤銷對該候選人的提名,提名人應當撤銷。

  第八十五條 股東大會將對所有提案進行逐項表決,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將按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不得對同一事項不同的提案同時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外,股東大會將不會對提案進行擱置或不予表決。

  第八十六條 股東大會審議提案時,不會對提案進行修改,否則,有關變更應當被視為一個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

  第八十七條 同一表決權只能選擇現場或其他表決方式中的一種。同一表決權出現重復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準。

  第八十九條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前,應當推舉兩名股東代表參加計票和監票。審議事項與股東有利害關系的,相關股東及代理人不得參加計票、監票。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時,應當由股東代表與監事代表共同負責計票、監票,並當場公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未填、錯填、字蹟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投票人放棄表決權利,其所持股份數的表決結果應計為“棄權”。

  第九十二條 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組織點票;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組織點票。

  第九十三條 股東大會決議應當列明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表決方式、每項提案的表決結果和通過的各項決議的詳細內容。

  第九十四條 提案未獲通過,或者本次股東大會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中作特別提示。

  第九十五條 股東大會通過有關董事、監事選舉提案的,新任董事、監事就任時間自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當日起計算。

  第九十六條 股東大會通過有關派現、送股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將在股東大會結束後 2個月內實施具體方案。

  第九十七條 本章程中所指的關聯交易及關聯方,參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之規定。

  公司應當與關聯方就關聯交易簽訂書面協議。協議的簽訂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協議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可執行。

  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關聯方以壟斷採購或者銷售渠道等方式幹預公司的經營,損害公司利益。關聯交易應當具有商業實質,價格應當公允,原則上不偏離市場獨立第三方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等交易條件。

  (一)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成交金額在 5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 (二)與關聯法人發生的成交金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0.5%以上的交易,且超過 300萬元。

  第九十九條 公司與關聯方發生的成交金額(提供擔保除外)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5%以上且超過 3,000萬元的交易,或者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30%以上的交易,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一百條 公司為關聯方提供擔保的,應當具備合理的商業邏輯,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凱發APP。

  公司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應當提供反擔保。

  第一百零一條 對于每年與關聯方發生的日常性關聯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報告之前,對本年度將發生的關聯交易總金額進行合理預計,根據預計金額分別適用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的規定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實際執行超出預計金額的,公司應當就超出金額所涉及事項履行相應審議程序。

  第一百零二條 公司應當對下列交易,按照連續 12個月內累計計算的原則,分別適用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

  上述同一關聯方,包括與該關聯方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權控制關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一)一方以現金方式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證券品種;

  (二)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或者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證券品種;

  (七)關聯方向公司提供資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且公司對該項財務資助無相應擔保的;

  第一百零四條 董事與董事會審議事項有關聯關系的,應當回避表決,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 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掛牌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四)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具體範圍參照《關聯交易決策制度》之規定);

  (五)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具體範圍參照《關聯交易決策制度》之規定); (六)公司認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獨立的商業判斷可能受到影響的人士。

  第一百零五條 股東與股東大會審議事項有關聯關系的,應當回避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權總數;全體股東均為關聯方的除外。

  (五)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或影響的;

  第一百零六條 審議關聯交易事項,關聯關系股東的回避和表決程序如下: (一)股東大會審議的某項事項與某股東有關聯關系,該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之日前向公司董事會披露其關聯關系;

  (二)股東大會在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大會主持人宣布有關聯關系的股東,並解釋和說明關聯股東與關聯交易事項的關聯關系;

  關聯股東未就關聯事項按上述程序進行關聯關系披露或回避,有關該關聯事項的一切決議無效,重新表決。

  第一百零七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一)《公司法》規定不得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二)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或者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期限尚未屆滿;

  (三)被全國股轉公司或者證券交易所採取認定其不適合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紀律處分,期限尚未屆滿;

  違反本條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公司主動報告並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離職。

  第一百零八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 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任期從就任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四)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

  (一)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過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範圍;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第一百一十二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董事會將在 2日內披露有關情況。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一百一十三條 董事辭職生效或者任期屆滿凱發APP,應向董事會辦妥所有移交手續,其對公司和股東承擔的忠實義務,在任期結束後並不當然解除,在本章程規定的合理期限內仍然有效。董事不得通過辭職等方式規避其應當承擔的職責。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未經本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五條 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有關召集股東大會、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事項; (二)公司中長期發展計劃、年度經營計劃、目標考核及兌現方案;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及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四)擬訂公司重大投資、收購、融資計劃和方案;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並、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五)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薪酬、獎懲事項;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

  第一百一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就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非標準審計意見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

  第一百二十條 董事會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明確董事會的職責,以及董事會召集、召開、表決等程序,規範董事會運作機制。董事會議事規則應作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準。

  第一百二十一條 董事會應當確定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貸款、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的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並報股東大會批準。

  (一)公司與非關聯方達成的購買或者出售資產(不包括購買原材料、燃料和動力,以及出售產品或商品等與日常經營相關的交易行為)、對外投資(含委託理財、對子公司投資等)、提供財務資助、租入或者租出資產、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託經營、受託經營等)、贈與或者受贈資產、金融機構貸款、財產抵押或質押、債權或者債務重組、簽訂許可使用協議、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簽訂許可使用協議、放棄權利等事項作出決議,公司上述交易達到以下標準之一時,必須報經董事會批準:

  1、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孰高為準)或成交金額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總資產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資產淨額或成交金額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的10%以上,且超過300萬元;

  1、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孰高為準)或成交金額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總資產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資產淨額或成交金額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的50%以上,且超過1,500萬元

  公司單方面獲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贈現金資產、獲得債務減免、接受擔保和資助等,可免于按照前款規定履行股東大會審議程序。

  公司對外提供財務資助達到以下標準之一時,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1、被資助對象最近一期的資產負債率超過70%;

  2、單次財務資助金額或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提供財務資助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0%;

  (二)公司擔保事項均應提交董事會審議,達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條規定標準之一的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三)公司與關聯方發生的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按照本章程第九十八條至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履行審議程序。

  (四)公司的交易事項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應當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履行審議程序。

  第一百二十二條 董事會須對公司治理機制是否給所有的股東提供合適的保護和平等權利,以及公司治理結構是否合理、有效等情況,進行討論、評估。

  第一百二十三條 董事會運用公司資產所作出的風險投資範圍為證券、風險投資基金、房地產投資,並且該等投資運用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的 20%;單項風險投資運用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的 10%。

  第一百二十四條 公司擔保事項均應提交董事會審議,並經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審議通過;達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條規定標準之一的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不得為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公司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且反擔保的提供方應當具有實際承擔能力。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為他人提供擔保,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 1人。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第一百二十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三)批準公司單筆金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 10%的貸款事項; (四)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二十八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二十九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 10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第一百三十條 董事長、代表 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或經監管部門要求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 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一百三十一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為:直接送達或傳真、掛號郵寄、電子郵件等形式;通知時限為:不少于會議召開前 3日。

  第一百三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一百三十四條 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有關聯關系的,應當回避表決,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人數不足 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一百三十五條 董事會做出決議採取舉手或書面表決方式。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傳簽、電話或視頻會議等方式進行並作出決議,並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一百三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授權範圍和有效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會會議上接受超過二名以上董事的委託代為出席會議。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一百三十七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出席會議的董事、董事會秘書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董事會表決。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名的方式和程序為:

  (二)除總經理、董事會秘書之外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提名; (三)提名人在提名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之前應獲得該候選人的書面承諾,確認其同意接受提名,承諾提交的個人情況資料真實、完整,並保證其當選後切實履行職責等。

  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被提名後,應當自查是否符合任職資格,及時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職資格的書面說明和相關資格證明。董事會應當對候選人的任職資格進行核查,發現候選人不符合任職資格的,應當要求提名人撤銷對該候選人的提名,提名人應當撤銷。

  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條關于董事的忠實義務和第一百一十條(四)~(六)關于勤勉義務的規定,同時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

  財務負責人作為高級管理人員,除符合前兩款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具有會計專業知識背景並從事會計工作 3年以上。

  (七)決定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本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董事會秘書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負責人。

  第一百四十九條 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高級管理人員的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高級管理人員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規定。

  如董事會秘書在辭職時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關公告未披露的,在董事會秘書完成工作移交且相關公告披露前,原董事會秘書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規定,履行董事會秘書職務。

  第一百五十條 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在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不得擔任公司監事。

  第一百五十二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五十三條 監事每屆任期 3年。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綠巨人3.2永久破解版,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如因監事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或者職工代表監事辭職導致職工代表監事人數少于監事會成員的 1/3時,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規定,履行監事職務。發生上述情形的,公司應當在 2個月內完成監事補選。

  監事有權了解公司經營情況。公司應當採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為監事正常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協助,任何人不得幹預、阻撓。監事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五十七條 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八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 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 1人。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五)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六十條 監事會每 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于會議召開 10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監事。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可以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除書面通知外,可以採用直接送達、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時限為會議召開5日以前;緊急情況下可以隨時通過口頭或者電話等方式發出會議通知,但召集人應當在會議上作出說明。監事會會議議題應當事先擬定,並提供相應的決策材料

  第一百六十一條 監事會制定監事會議事規則,明確監事會的職責,以及監事會召集、召開、表決等程序,規範監事會運行機制。監事會議事規則應作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準。

  第一百六十二條 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出席會議的監事、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至少 10年。

  第一百六十五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 4個月內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每一會計年度前六個月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將不另立會計賬簿。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大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將不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後,公司董事會 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後 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第一百七十條 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為:公司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利潤分配政策應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並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供分配利潤的範圍,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凱發APP。

  (一)公司管理層、董事會應結合公司盈利情況、資金需求、股東意見和股東回報規劃提出合理的分紅建議和預案,並由董事會制訂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進行表決通過後生效。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後 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二)公司如遇到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經營環境變化並對公司生產經營狀況造成重大影響,或公司自身經營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時,公司可對利潤分配政策進行調整。公司調整利潤分配政策應由董事會做出專題論述,詳細論證調整理由,形成書面論證報告後提交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3以上通過)。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聘用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計報表審計、淨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咨詢服務等業務,聘期一年,可以續聘。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由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不得在股東大會決定前委任會計師事務所。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保證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解聘或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時,提前 30天事先通知會計師事務所,公司股東大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八十條 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等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並不因此無效。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披露的信息應根據法律、法規和證券監管部門規定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進行披露。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 10內通知債權人,並于 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 10內通知債權人,並于 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 10內通知債權人,並于 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八十九條 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五)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 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本章程而存續。依照前款規定修改本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3以上通過。

  第一百九十二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 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 10內通知債權人,並于 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一百九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能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將不會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九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一百九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百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是指公司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與交流,加強與投資者之間的溝通,促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實現公司價值及股東利益最大化的戰略管理行為。

  (一) 公司的發展戰略,主要包括公司產業發展方向、發展規劃、競爭戰略等 (二) 公司的經營、管理、財務及運營過程中的其他信息,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不影響公司生產經營和洩露商業機密的前提下與投資者溝通,包括:公司的生產經營、新產品或新技術的研究開發、重大投資及其變化、重大重組、對外合作、財務狀況、經營業績、股利分配、管理層變動、管理模式及其變化、召開股東大會等公司運營過程中的各種信息;

  公司可多渠道、多層次地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地進行溝通,溝通方式應盡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資者參與。

  第二百零三條 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場所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依法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後,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第二百零五條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原審批的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一)控股股東,是指其持有的股份佔公司股本總額 50%以上的股東;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二)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綠巨人3.2永久破解版。